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,得依性平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,請查照轉知。 - 新北市鶯歌區中湖國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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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,得依性平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,請查照轉知。
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,重申規定,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,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規定減少工作時間,請查照轉知。

一、

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70050451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。

二、

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,爰現行公務人員如確有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需要,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,服務機關不得拒絕,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相關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;至有關是類人員俸給應如何扣除部分,查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已於95年6月14日以部法一字第0952643849號書函解釋在案(按,本府95年6月19日北府人二字第0950460192號函轉,計達),仍請依該書函規定辦理。

  
(新北市政府107.09.06新北府人考字第1071697096號函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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