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修正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」(以下簡稱本規定),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,請查照。
主旨:檢送修正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」(以下簡稱本規定),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中央機關(構)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附則第1點辦理。
二、基於照顧員工精神、維護同仁身心健康,本府溯自115年1月1日起,新增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規定,其適用對象之定義增訂於本規定第4點第1款,請轉知所屬符合資格同仁據以申辦健康檢查。
三、另配合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廢止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8月1日修正「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」及114年5月21日公保字第1140008073號函規定,修正本規定第4點第2款有關「從事危安工作」之定義。
說明:
一、依據中央機關(構)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附則第1點辦理。
二、基於照顧員工精神、維護同仁身心健康,本府溯自115年1月1日起,新增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規定,其適用對象之定義增訂於本規定第4點第1款,請轉知所屬符合資格同仁據以申辦健康檢查。
三、另配合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廢止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8月1日修正「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」及114年5月21日公保字第1140008073號函規定,修正本規定第4點第2款有關「從事危安工作」之定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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